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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皖价服〔2017〕72号

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为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中 “全面梳理政府定价目录内各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涉企经营服务政府定价,大幅减少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降低部分保留项目的收费标准”的要求,近日,省物价局对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止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省物价局《关于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价服〔2014〕158号)即行废止。各地依法开展的相关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经费保障问题,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包括基层法律服务收费)、房产测绘收费,收费标准由经营服务者根据服务成本、市场供需情况等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降低公证收费(涉企部分)、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降价幅度平均不低于20%,下调收费标准的文件另行下发。

四、司法鉴定收费、河道船闸过闸收费、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收费、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汽车客运站站务收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仍按现行收费规定执行,其中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汽车客运站站务收费、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按照《安徽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授权各市、县定价。各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贯彻落实本文件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依据定价权限和相关程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五、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将本文公布停止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连同去年以来我省已经取消和停止的矿业权交易收费、建筑工程交易收费、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装置设计技术审查收费、防雷装置施工跟踪检测收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一并退出本级涉企收费清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

六、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收费监管政策,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收费行为监管,不得以各种名义继续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对放开的收费,各相关经营服务者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七、清理后重新公布的《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见附件)自2017年7月15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皖价服〔2015〕133号),以及退出新目录清单管理的收费所涉及的批准文件同时废止。

安徽省物价局

2017年6月22日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以下文件仅供参考: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 关于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皖价服[2013]17号


各市物价局、司法局:

鉴于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0〕18号)执行期已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文件)规定,现重新公布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社会信誉、服务能力、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等,在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代理仲裁、代理案件执行和申诉(指代理提起再审前的申诉活动)、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办理专项法律事务以及其它非诉讼法律事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数额和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附件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以委托人聘请一名律师为准,委托人聘请两名及其以上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可以按聘请律师的人数分别计件或计时收费。

三、律师办理疑难复杂、耗时较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包括二审、重审、再审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文规定收费标准上限的5倍(风险代理收费除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及相关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另行制定,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审核备案后发布。

四、办理涉外或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由律师事务所参照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我国代表机构办理同类法律事务的收费标准收费。

五、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律师事务所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员等不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委托人和因公受损害请求赔偿的(责任事故除外),或请求赡养、扶养、抚养费的,或请求劳动保险金、劳动赔偿金、抚恤金、救济金等生活确有困难,难以承担律师服务费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六、律师事务所应当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七、本文自2013年2月10日起执行,执行期3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制定。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重新制定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0〕18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省物价局    省司法厅

2013年2月4日

附件


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计件收费

(一)代理刑事诉讼案件

1.刑事诉讼案件分阶段收费:

(1)侦查阶段            1200-8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          1200-8000元/件

(3)审判阶段            1200-15000元/件

2.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的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或争议标的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件收取基本代理费1000-8000元;

2.涉及10万元以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基本代理费外,另按争议标的大小,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        4-6%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      3-5%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   2-4%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   1-3%

1000万元以上                                                     1-2%

(三)代理刑事、民事、行政二审、重审和再审案件、刑事死刑复核案件的,执行一审收费标准;但代理一审后再代理二审、或代理二审后再代理重审、或代理一审、二审后再代理再审的,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计时收费

律师办理上述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计时收费,具体标准:

(一)每小时60-1200元,不足1小时超过30分钟的,按1小时计算;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

(二)计算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接待委托人法律咨询,向委托人了解案情、调查取证、查阅案卷、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应诉、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他相关法律事务的时间。具体如何计算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在办理法律事务时,花费在旅途上(包括在同一个城市内)的时间,以一半计时。


三、风险代理收费

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支付费用;不能实现约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专门的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时限、收费数额或比例。合同中应当载明已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来源:

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有关文件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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