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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律师服务费标准制定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规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为,更好地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依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以下简称“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使用。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的标准,并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作为律师事务所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就下列法律服务,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 代理民事、商事案件;

(二) 代理行政案件;

(三)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四)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 代理各类案件的执行;

(六) 代理仲裁;

(七) 代理劳动争议;

(八)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九) 提供各类非诉讼法律服务;

(十) 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其他文书;

(十一) 提供法律知识培训服务;

(十二)其他法律服务。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采取计时方式收费的,可以按照律师职称、职务、是否为合伙人、从业时间等确定律师的收费标准,同时应当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耗费时间的起止计算方法、委托人确认耗费时间的方式等。

第九条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需工作时间包括出庭时间、查阅案卷时间、与委托人(当事人)谈话时间、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间、调查取证时间、查询类案和规范性文件的时间、律师撰写法律文书的时间、律师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谈判、磋商等的时间等。律师为提供法律服务耗费的差旅时间也可计入法律服务时间,但差旅时间的收费标准应当区别于工作时间的收费标准并不得高于工作时间收费标准。

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确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时应当考虑案件(业务)性质、案件(业务)类型、案件(业务)常见与否、案件(业务)法律关系数量、案件(业务)法律关系有无法律明文规定、案件证据数量、涉及金额等因素。

第十一条  根据委托人为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同,可以分别评判其对律师收费的承受能力。如委托人系自然人时,可以其财产状况、从事行业、工作收入、家庭状况、委托人支付律师费的意愿等评判其承受能力。如委托人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可以其经营区域、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收入、行业利润状况等评判其承受能力。

第十二条  确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时,根据业务性质不同充分考虑不同业务的风险和责任。

第十三条  确定律师收费标准时,可以依据服务律师的社会信誉、工作时间长短、律师职务、职称等确定不同的收费金额。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可以单独或综合采用计件、计时、按年度、按阶段、按标的金额大小等方式确定收费金额。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办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时可以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办理案件,收取律师费。采用风险代理方式收费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或以风险代理告知书形式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当事人委托的法律服务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委托事项应达成的目标、双方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进行提示。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第十七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第十八条  律师服务费标准,不应低于律师服务成本和律师事务所合理运营成本。律师事务所不得恶意低价竞争。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以律师岗位、职级、职称等设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应当向委托人公示所内律师的岗位、职级、职称等。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明确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的、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的收付结算方法。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对可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收费的情形予以明确。

律师事务所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者与公益活动有关的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酌情减免律师服务费。

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既可以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中设定了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也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最高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撤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本所可接受委托开展法律服务的业务类型及拟拓展的业务领域,避免出现受委托开展某类法律服务时,无对应收费标准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中,应当明确委托人可通过律师协会的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律师协会工作站解决律师服务收费争议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明确该标准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本所办公地点的显著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后应当按规定向市州律师协会或工作站报备收费标准。服务收费标准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

新设律师事务所在取得执业许可证书10个工作日内,应当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并向所在的市州律师协会或工作站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收费行为,由律师协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青海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发改收费[2012]16号


各州(市、地)发展改革委、司法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委会同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7]1058号)(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正式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仍按《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二、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律师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对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执行。对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四、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7]1058号)中的《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

 青海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按计件方式收费的标准:

1、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3000元/件;

(2)起诉阶段:5000元/件;

(3)审判阶段:6000元/件;

(4)办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

因案件时间、地域跨度大、集团犯罪或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高于收费标准的3倍。

2、不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6000元/件。

3、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诉讼收费标准:按其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进计算收取:

标的额                                          收费费率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5.5%

100001元—200000元的部分         5%

200001元—500000元的部分         4.5%

500001元—1000000元的部分       3.5%

1000001元—2000000元的部分     3%

2000001元—5000000元的部分     2%

5000001元以上                              1%

4、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

(1)计件收费标准:3000—10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比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按照标的额收费。

二、提供非诉讼法律事务、担任法律顾问、解答法律咨询、代写各类法律文书等,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

三、风险代理:

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或仲裁案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实行风险代理,即律师事务所只收取基本办案费用,代理胜诉后委托方按约定标的额的百分比支付律师代理费。

风险代理具体收费比例由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在标的额的30%的范围内协商收取。

四、代理仲裁案件:按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五、收费说明:

1、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案件收费,西宁(含三县)及海东地区执行政府指导价;

2、各州涉及财产的民事、行政案件按文中所列标准的80%执行;

3、上述收费标准和比例是代理诉讼案件一个审级的收费标准。

(1)未代理一审而代理二审的,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或曾代理一审或代理二审,再代理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按一审标准酌情减收;

(3)曾代理仲裁的,诉讼一审或二审阶段按仲裁标准酌情减收;

(4)未代理一审、二审的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5)执行案件按一个审级收费。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其民事部分按民事一审标准收取。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来源:

http://www.qinghai.gov.cn/msfw/system/2022/06/24/010412186.shtml

https://qh.12348.gov.cn/pub/qhfw/xzzx/wjzc/lsz/202207/t20220712_92089.html


全国各地区律师收费标准如下,请点击查看:

A 安徽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西  江苏  吉林

L 辽宁

N 内蒙古  宁夏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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