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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服务收费指引》2021版
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工作,根据新疆律师服务创新发展的需要,引导律师服务合理、公平、有序收费,保障法律事务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律师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指引。
第一章 收费事务范围、收费原则和方式
第一条 凡是当事人有法律服务需求事项且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均可以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二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服务报酬、办理委托法律事务必须的差旅费以及办理委托法律事务需要代收代缴的费用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条 律师收费遵循自愿有偿、平等协商、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事务范围原则上划分为:
1.民事诉讼代理事务(含仲裁案件代理事务、各类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调解案件代理事务,以下同);
2.行政诉讼代理事务(含行政复议案件代理事务、申请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事务,以下同);
3.刑事诉讼辩护(含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和代理事务(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刑事判决生效后刑事服刑犯人的申诉、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社区监管、罚金刑的执行、财产没收等当事人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代理事务);
4.当事人常年法律顾问事务和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5.其他各类非诉讼专项代理或办理事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收取应遵循以下原则:
1.律师服务费应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难易、所需办理时间的长短、所需承办律师人数的多少、承办律师执业经验和办案能力的差别、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服务质量、委托人的承受能力等情况,参照本指引的相关条款,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自愿平等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
2.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应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相应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进行约定,律师服务费应当由律师事务所依约定收取并据实开具律师服务费发票,律师个人不得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六条 律师服务费可采取以下收费方式:
1.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具体商定收取律师服务费的计价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费用的法律事务,如代书、代办、见证、项目非诉讼法律服务等。
2.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以与委托人协商的方式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3.按民事、行政、刑事诉讼案件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
4.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罪行的涉案金额,非诉讼专项事务涉案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5.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只收取基础代理费,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支付时间。
6.其他经委托人和律师协商一致的收费方式。以上收费方式,在同一法律事务中或办理同一法律事务的不同阶段,可以选择同一种方式,也可以选择不同种方式。
第二章 各收费方式的收费指引
第七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和代理社会公益性、政策性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决定减收或者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八条 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双方另有约定的依约定处理。
第九条 不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一般可选择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者按不同的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条 选择计件收费的,一般性法律事务每件可在1万-20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
1.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的常年法律顾问,可按年度计件收费,每年度5万—50万元,遇特殊事项,不受最高限额的限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商定。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个人)参加诉讼、仲裁、调解等专项法律服务项目,按照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另行收费的,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另行优惠收费。
2.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法律风险评估或论证、合法性审查、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法律培训等,不涉及财产的,可按件收费,每件2万—50万元,遇特殊法律服务事项的,双方可以协商收费。
3.立法调研、起草或者修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课题调研、清理规范性文件等,可按件收费,每件2万—10万元。
4.投融资、上市、并购、重组、改制、破产、清算、公司设立及公司治理结构设计、知识产权、涉外法律服务等,标的额不明确的可以按件收费,每件10万—100万元,遇特殊法律服务事项的,双方可以协商收费。
5.代书、起草、审查修改合同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律师函、律师见证、代为声明、参加谈判、会议、主持调解等,可按件收费,每件5000元—10万元。非诉专项法律事务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可按照该项事务涉及的标的额,参照本指引第十三条的收费比例酌情收费。
第十一条 选择计时收费的,可按每位律师每小时200元至4000元,或者每个工作日1000元至8000元收取律师服务费。律师工作计费的合理时间由委托人和律师协商确定,并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十二条 选择按诉讼程序分阶段收费的,每个阶段可以在1万至20万元范围内收取律师服务费。发回重审的,参照原审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连续代理两个程序以上(含两个程序)的,参照前一程序收费金额酌减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十三条 涉及财产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如系诉讼事务,则在每个独立的诉讼阶段中,可按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争议标的额或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控犯罪的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分段累计收费,具体如下:
标的额 涉案金额 费率 速算增加数
10万元以下的部分(含10万元) 10% 0
10-50万元的部分(含50万元) 8% 2000
50-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6% 12000
100-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5% 22000
500-1000万元的部分(含1000万元) 4% 72000
1000-5000万元的部分(含5000万元) 2% 272000
5000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 1% 772000
1亿元以上的部分 0.5% 1272000
速算公式:律师代理费=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数。
上述标准为一审收费标准,代理一审又代理二审或再审的在一审收费标准上分别酌减收费,但不低于50%;只代理二审或再审的,按一审收费标准分别收取;案件中如有反诉、反请求,反诉、反请求部分的代理费按反诉、反请求标的另行酌减收费,但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可以选择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收取律师服务费,即可采取在委托的法律事务达到委托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的情况下,按委托合同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风险代理收费可以按委托人依法得以维护或实现的债权,以及减轻或免除的债务金额的10%-30%的比例收取律师服务费;也可以在达到合同约定的代理或办理目标时,按约定的金额收取律师服务费。对于风险代理收费的法律事务,可以分阶段约定律师的代理或办理目标,并在每阶段目标达到后即按约定收取该阶段的律师服务费。刑事辩护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赡养费、救济金、抚养费、环境污染、安全事故、征地补偿等案件,原则上不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三章 有关事项说明
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分为一审、二审、执行、申请
再审、申请抗诉阶段。申请国家赔偿案件分为申请赔偿阶段、申请复议阶段。刑事案件分为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申请再审阶段。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律师服务费收取的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律师代理或办理相关法律事务的差旅费用,可由委托人与法律事务承办律师协商确定承担和支付方式并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将同一法律事务委托给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办理,也可以委托给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办理;不同的律师事务所和不同所的律师可以合作承接、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不同律师事务所就律师服务费的收取和分配可在双方合同中约定。
第十九条 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委托人承担的费用,应该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承担,与委托人据实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规定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律师办理法援案件,不得向受援助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和收费金额,原则上由委托人和承办律师、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指引供双方协商时参考,由新疆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可参考本指引,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收费标准,并报当地律师协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新疆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布,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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